(四)自行提出辞呈的;
(五)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或者有承揽业务等其他利害关系的;
(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非法侵占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以及存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代表)大会未按照前款规定终止相关成员资格的 ,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 , 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中推选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成员的变更情况 。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 ,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参加,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 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
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逾期仍未召集的 , 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物业服务管理信息 。
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 , 业主有权查询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公开 。
第四十四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 ,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 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领导小组,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领导小组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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