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1)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配建的充电设施不能满足业主需要时,如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中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后,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养护 , 及时制止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因日常管理或者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 , 由业主共同履行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职责 。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后,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的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 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下挖地下空间;
(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随意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 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阻止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七)任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或者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
(八)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影响邻居通风、采光等;
(九)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十)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 , 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业主有权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 ,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 , 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缴存维修资金的凭证 。
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百分之三十的 , 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 ,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 。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