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2)


第七十四条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 ,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共有部分所需费用 , 由拥有该共有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专有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所需费用 , 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专有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
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七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改造:
(一)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 , 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五)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排污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况,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
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况 。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 ,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收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住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 。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依法提出申请 。
第七十七条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 ,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依法申请拨付维修资金 。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 ,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已过保修期,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提出维修实施方案 , 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有部分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 。仅涉及部分共有部分的,可以提交涉及共有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 。
第七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