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十 )


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 ,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 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可以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业主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装饰装修、动物饲养、植物种植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四)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 。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按季度补充维修资金 , 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经营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
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专户储存,独立核算 , 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设银行专户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监管 。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相关机构和个人予以配合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对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也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房屋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车位、车库 , 优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后,可以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未销售的,业主、使用人要求租赁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
第六十五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共有停车位的场地占用费归业主所有,占用费标准在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执行政府指导价 , 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场地占用费 。收取的场地占用费 , 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