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


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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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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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市级指导、区县监管、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街道办(乡镇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水、电、热、气、讯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最终用户收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
第四条 构建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逐步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
第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牵头,召集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
第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 , 可以向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调解 , 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但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委托协议对特约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
第十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 , 经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在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监管平台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等级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