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五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网络讨论和投票的形式召开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讨论形式的,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 并载明委托事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 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业主 ,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应当书面签署意见;采用网络讨论和投票形式的,应当对业主进行网络实名认证,并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 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较多的,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 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但依法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除外 。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楼(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组成 , 每楼(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百分之三十 。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
【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应当对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需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 业主的选票经本人签字后 , 可以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
第三十三条 业主代表已经不具备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业主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其所代表楼(幢)、单元或者楼层的业主可以协商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由相关业主重新推选业主代表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 , 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