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一)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
(二)在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物业服务人信息后,投标人数少于三人的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 , 应当依法对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依法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
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应当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 , 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组织物业服务人复验 。复验仍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 , 不得承接 。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依法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 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
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在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管线、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六)建设单位与公用事业专营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协议;
(七)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上述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一)前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的;
(二)前期物业服务人被吊销企业证照的;
(三)前期物业服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达不到整改要求 , 建设单位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