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交通法规 5月1日施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六 )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认为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作出简易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服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简易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四十六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意思是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具体处理地点和期限、通知机关名称等。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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