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交通法规 5月1日施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七 )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品牌、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项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实施两种以上处罚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不能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抗辩或者接受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电子送达可以使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收件人收件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交付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展示成功交付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系统显示传输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避免泄露个人隐私。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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