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经典 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七 )


·纪明好、纪秋云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诉郭林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贷款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辩称转让意味着贷款人偿还了双方之前的贷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贷款人应对贷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金融不良债权虚假转让中受让人起诉国有银行时,法院应不予受理
先付款后转让的虚假债权转让,法院不予受理。
不良债权“先受偿,后转让”,一般构成虚假债权转让,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存在根本区别,二者不应混淆。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因此类“先受偿,后转让”的不良债权处置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归根结底属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因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当此类纠纷发生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后手受让人与银行之问时,则属于受让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债权的瑕疵而产生的纠纷,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重庆钟健工程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双方约定以房产抵债,债务人未办理产权证的,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承诺自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抵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手续,同时将其置于债权人名下。但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后四年内,虽经多次催告,仍未能转让偿债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以物抵债协议解除后,债务人依据该协议而取得的相关利益失去可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临朐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潍坊市商业银行与潍坊大海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贷款人收取第三人归还的对借款人的欠款,客观上使得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结清,不属于不当得利。
江苏省大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龙分社与吴光连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金融机构与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之间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在金融机构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储户得利,且不能排除其工作人员侵占诉争款项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诉请储户返还不予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久富叶君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涉及框架合作协议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补缺功能,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但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涉及双方当事人存有框架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作为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条件,而应综合考量债权人是否针对主张利益具有合同之债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取得利益过程是否得当、保有利益是否有权利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虽然银行与特约商户签订了框架协议,但个别交易内容也构成各自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特约商户应当将银行为同一笔或多笔交易多次交付的款项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陈显希诉陈桂虹等不当得利案
当事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被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无需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李鹏飞与韩祥根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
基于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不是简单的否定事实。法院在确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理由时,应当具体化、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建立在一个可以客观核实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因是积极的给付人和财产变动的主体,应当对给付不足的具体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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