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经典 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五 )


交通ic卡换卡成本高于制卡成本是不公平的收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
将拾到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
杨清建诉周、周文丕【退聘案,2002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因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缴纳和接受就业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结婚,如果不符合条件,赠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赠与应当返还。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收取的部分投资收益,视为不当得利。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且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这种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金和利息固定返还的条款,即保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诺或者赔偿证券交易损失。上述保证条款因违反本规定而无效。由于担保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担保条款的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原告韩祥根与被告李鹏飞不当得利纠纷案
1.不当得利诉讼中,请求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是借款,因此给付并不缺乏法律上的理由。即使对方否认是借款,也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制度具有严格的要件和适用范围,是请求人利用不当得利制度追求其主观“公平结果”的企图,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在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
2.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王攀富与高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受押人占有合同中未定性的“押金”属不当得利。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的,合同不履行的,抵押权人将为不正当的利益占有被抵押的金属。
·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因他人财产的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没有约定的储蓄存单红利,不是不当得利。
①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其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因他人财产的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该单位用彩票代替员工工资的方式表达了实情,尤其是在一审投诉中,明确表示由于工厂资金困难,购买的存单发放给员工代替工资,发放前对奖金部分没有约定,员工中奖储蓄凭证合法有效,因此收入不是不义之财。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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