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经典 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紧跟宜都法治最新动态!
【不当得利 经典 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01
前言
不当得利是我国一项不引人注目的民事制度。到目前为止,只有《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作了规定,过于简单。
我们关注不当得利,是因为该制度缺乏立法上规定,极有可能产生被“滥用”的道德危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个别法院甚至简单地认为应当由受益方对是否存在“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受益方长期处于“惶恐”状态。一旦受益方无法证明自己所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就有可能被对方诉之以“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利益,不当得利成为“兜底”制度。不当得利使得受益方长期处于不得不“自证清白”的尴尬地位。
02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1.从不当得利中获益的人称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债务人;
2.不当得利中遭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提示】不当得利实际上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损人利己”的行为。
03
关键组分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积极增加:A.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利益;B.财产权扩张或者效力加强;C.权利、利益上的限制、负担消灭等。
2.财产或利益负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但未减少:a .债务减少和消除;b .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尚未设定;c .应支付的费用未支付,费用减少;劳动和材料的使用。
【提示】受益人取得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二.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是指由于一定的事实结果,使另一方现有的财产或利益正减少或负减少。
三、因果关系: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指他方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4.受益人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设立不当得利的根本原因是受益人获取并保留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1.合法根据是指法律上根据、法律上原因: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权利。
2.没有法律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本来有法律依据但是后来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3.不论取得财产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只要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财产利益欠缺正当性,就构成“没有合法根据”。
【提示】①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利益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获得不当得利的受害人获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受益人返还其不当得利;③不当得利不受受益人主观过错的影响。
04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行为但欠缺给付目的所形成的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1.一开始就缺乏给付目的:是指给付时无给付理由的不当得利。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指给付时虽有法律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3.未达到给付目的:是指将来为某种目的给付,但按照给付的意思表示无法达到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