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经典 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二 )


【提示】 ①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债务而进行清偿的给付行为,成立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不当得利:
A.清偿未到期债务属于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行为,不成立无债务清偿,不发生不当得利;
B.清偿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属于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为,不成立非债清偿,不发生不当得利;
C.明知无债务清偿属于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行为,非债务清偿不成立,不发生不当得利。
②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 .因违法原因支付的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不当得利请求可以不予返还;但是,当不法原因只存在于接受方时,并不能防止不当得利。
二、非给型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但缺乏法律权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法律基于一定的事实/行为直接规定了一定的有益效果;
2.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受害人行为的不当得利;
4.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自然事件的不公平收益。
【提示】 ①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收益人自己的行为、受损人自己的行为、第三人的认定、自然事件,因缺乏法律上权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②不支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A.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
B.费用上的不正当收益:是指私自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受益;
C.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05
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知道自己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自己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一、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1.原物;2.原物所生的孳息。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1。原件返还:当原件仍然存在时,应返还原件;2.固定价格返还:原物不复存在时,可以固定价格返还。
三、其他收益上缴国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返还范围,应当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提示】《人民总意见》在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上没有区分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般认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或恶意的影响:
①善意受益人返还范围以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则其返还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经不存在,不负返还义务。
②恶意受益人返还利益获取利益: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知道没有法律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为受益人获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返还时利息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
③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现存利益为限。
0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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