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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 ,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 话:0757-22836572,0757-22837026
电子邮件:1174601428@qq.com
通讯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三楼房地产管理科2室,并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关于《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反馈意见”字样 。
征询期限: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5日 。
附件:
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询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 ,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审核配售、回购、使用维修、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 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民政、银行、证券、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或镇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 , 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指定事业单位、国有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等事务 。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由区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本区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较为集中、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的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发展 。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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