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 , 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政府产权份额应由政府指定代持机构代为持有 。
第四章 申购与审核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对象为:
(一)顺德区户籍居民;
(二)新市民 。
第十六条 顺德区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等)的应当年满30周岁;申购人为已婚夫妻双方的 , 不受年龄限制;
(二)具有本区城镇户籍满1年且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三)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本市的住宅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四)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区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新市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在本区常年生活或工作 , 持有本区居住证满3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二)申购人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等)的应当年满30周岁;申购人为已婚夫妻双方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申购人申购前在本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且申购前3个月保持参保状态;
(四)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本市的住宅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五)每批次房源公布时 ,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二)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1年;
(四)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
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
第十九条 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 。
第二十条 申购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筹集和建设情况,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公告,包括项目推出时间、适用申购对象、建设规模、户型配比、销售均价等信息 。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 , 可在申购期限内按要求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承诺书》等材料提出购房申请,如实申报户籍、婚姻、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社保缴纳等情况,并申明同意审核机关核查 。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有本区户籍居民,其申购按本区户籍居民要求办理 。
(三)申请材料 。申购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如下:
1.佛山市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4.承诺书(原件);
5.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查册证明(复印件 , 现场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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