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请人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原件);
8.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文件(原件,非户籍申购人提交);
9.申请人的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非户籍申购人提交);
10.申请人的《流动人口办理居(暂)住历史记录》(原件,非户籍申购人提交);
11.其它需要的申请材料 。
(四)审批程序如下:
1.本区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非户籍申请人到居住证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递交申请材料;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由村(居)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发起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
3.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审核(系统审核同步进行),集中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汇总属地申请资料,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转有关单位查核相关信息;
4.区住房保障部门收齐有关单位查核信息后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其出具审核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 发出《不符合购买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条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异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诉人 。
5.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审核申请人的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抽查 。若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申购资格 。
(五)公示及异议申诉
共有产权住房审核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受理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购人并说明理由 。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 ,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审核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由属地镇(街道)公布核实结果 。审核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申购资格 , 并书面告知原因 。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开展摇珠配售 。具体程序如下:
(一)配售前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销售对象范围、销售房源和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 。销售方案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二)摇取选房顺序 。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满后,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在公证部门协助下对购房人的选房顺序进行摇珠 。摇珠结果在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摇珠的顺序,分批次通知购房人选房,选房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购房人人数确定 。
(三)选房 。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申请人摇珠取得的顺序,分批次通知购房人选房,选房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购房人人数确定 。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购房人视作自动放弃,同时 , 该购房人的本次申购资格作废 。
(四)合同签订与备案 。申购人现场选定住房后,申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单元、总价、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购房合同统一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代持机构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代持机构在购房人办理网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购房名单等信息在住房保障系统中予以确认,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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