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进入拍卖程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承购人办理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手续 , 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 。若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申请人的,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 。针对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原承购人获得其份额房款后恶意转移财产 , 代持机构应当负责或协调新承购人把房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 。原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过户手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代持机构自行办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购人未退出个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
对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购户或承购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用公租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或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原产权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和管理属地申请、配售保障对象档案,同步更新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共有产权房配售信息,在完成申请人选房签约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将归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代持机构统一管理 。
第三十一条 承购人应配合代持管理机构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检查 , 配合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取证,共同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年内禁止其享受本区住房保障政策 , 将其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 由代持机构与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原购房价退回房款,其他税费一律不予退回,并责成其限期腾退住房 。承购人拒不退出的,将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评估共有产权住房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共有产权房试点】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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