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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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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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及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工作;区房产管理中心受区住建局委托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及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 。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
第五条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 。申请人未婚且年满35周岁或已婚(含离异、丧偶)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
第六条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 , 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 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
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一)已成年且未婚;(二)未成年且父母双亡;(三)未成年且其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八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中,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的面积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一)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且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房产转移登记给直系或旁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 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
(四)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期房收购、房票安置权益等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的协议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房票持有期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