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五 )


(五)承租人应在合同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辖区房管所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核 , 仍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
(六)租金标准: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属于:
1.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对象的,租金按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类型的标准计算;
2.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伤残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租金按低保(特困)类型的标准计算;
3.拥有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的,租金按低保(特困)类型的标准计算 。
【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或用人单位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
第二十三条 保障家庭提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 。自公示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辖区房管所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 。30天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
实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保障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 , 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辖区房管所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按变更后保障类型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经审核登记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共同居住人仅有居住权 。
第二十六条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动态变化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等部门(单位)每月要将动态数据反馈给区房产管理中心 。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保障证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则其子女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不能作为独立家庭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九条 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条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房产管理中心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