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 )


(3)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①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
③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
④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
⑤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
⑦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
3.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一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
用人单位指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或承接鹿城区政府部门(机构)环卫服务项目的单位 。
公交公共服务一线工作者指驾驶员、修理工、场站站务员、站台和车辆清洗工 。
环卫公共服务一线工作者指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厕保洁、河道打捞等环卫现场作业人员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
第四章 审核程序和时限
第十四条 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 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 。
第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资规部门和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一)区房产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 。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资规、征收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 , 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
(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房产管理中心发起的联合审核经济状况要求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8个工作日 , 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经济状况信息 。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给区民政部门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 , 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 , 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 , 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