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 )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 。
第三十二条 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 , 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
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 5年内(含5年)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并将通过司法程序向承租人主张逾期腾空期间的民事责任 , 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年审时住房及企业认缴出资额审核条件仍适用于《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