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鹿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 )


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
(五)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
(六)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地税部门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
(七)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属于农业户口的家庭,户籍所在地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已批建的宅基地住房面积 , 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
(八)已继承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
(九)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
第十条 申请家庭需满足以下收入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
(二)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中,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含);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 。
每年1月1日起执行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
第十一条 购有12万元以上(含12万)或2辆以上(含2辆)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注销的;车辆未年检 , 被依法吊销的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吊销未注销满三年(含)的;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三年(含)的 。
第三章 申请途径和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要求: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瓯E办等方式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上传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
3.有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但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不在此限 。
无劳动能力证明是指人社局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