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法律修养,加强自身法律修养( 八 )



(四)掌握批评的武器 , 发扬“慎独”精神

思想品德修养 , 必须理论联系实际 。 思想品德修养的过程 , 主要是自我意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的过程 , 它要求人们对自己要进行正确的评价 , 即正确认识自己有那些长处 , 有那些短处 , 有那些优点 , 有那些缺点 。 优、缺、长、短对一个人来讲是客观存在的 , 只有正视这些问题 , 严于解剖自己 , 才能不断发扬优点 , 不断克服缺点 。 也就是说要有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 , 象扫把一样 , 经常打扫灰尘才能清除;而对别人的缺点错误 , 则应抱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 , 诚恳指出 。 同时 , 别人对自己的批评 , 自己应该虚怀若谷 , 认真进行反省 。 在我们大学生中 , 一些同学沾沾自喜于自己的优点和长处 , 而对自己的缺点、短处不乐于别人指正 , 这是片面的 , 不利于思想品德的修养 。 修养贵在自觉 , 应提倡“慎独”精神 。 “慎独”语出《礼记·中庸》 , 原话是:“莫见乎隐 , 莫显乎微 。 故君子慎其独也 。 ”意思是君子在人们看不见的时候 , 总是非常谨慎 , 在别人听不到的情况下 , 也很警惕 。 最隐蔽的东西最能看出人的品质 , 最微小的东西最能显出人的灵魂 。 所以 , 君子独自一人 , 无人监督时 , 总是非常小心谨慎 , 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 。 “慎独”精神从防微杜渐 , 培养自觉自我改造精神来说是可贵的 , 是一种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境界的表现 。

(五)思想品德修养同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相结合

一个人的思想意识修养 , 主要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 通过理论的学习 , 能动地指导修养 , 通过实践 , 检验修养的效果 。 而法律、法规 , 则是从理论、实践的结合上去指导人们进行思想、意识行为的修养 , 是对人们偏轨行为的制约 。 大学生在学校里 , 应该认真学习 , 模范地贯彻执行学校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 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是密切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而具体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 , 是保证高校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需要 , 是促使大学生沿着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方向健康成长的需要 。

思想品德修养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 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 , 就必须善于总结提高 , 很下功夫 。 思想品德修养 , 贵在自觉 , 贵在实践 , 从点滴做起 , 从我做起 , 这样日积月累就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
大学生应该如何提高法律修养和法律观念 一、自学法律基础知识
二、参加相关的课程学习
三、在日常生活中积累法律知识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如何提高法律修养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人的素质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统一体 。 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这个有机体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基本素质 , 它体现着人们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辨别是非、区分善恶、判析美丑的能力 , 是政治素养、道德品格和法律意识的综合体 , 决定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目的和方向 。 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重点就是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 在学习、实践、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 ,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 加强道德修养 , 增强法纪观念 , 使自己真正成长为对祖国和人民有用的人才 。
时时处处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 , 自省自警、自珍自爱 , 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道德操守 , 成为安身立命、为人处世的准则 。
如何提升个人法治素养 高校法制教育 , 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 。 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 , 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 , 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 , 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 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 , 适当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无不可 。 比如:运用启发式教学 , 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 , 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 , 老师不断提出问题 , 引出各种可能性 , 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 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 , 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 , 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 , 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 , 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 , 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 , 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 , 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 , 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 , 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 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 , 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 , 书本与现实的分割 , 开辟第二课堂教学 , 经常性参观监狱 , 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 , 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 , 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 ,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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