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2013年11月25日《欢乐:广场舞遍地开花尴尬:谁来管扰民大妈》一文提到, 城管部门执法遇尴尬, 很难搞处罚 。 “我们也只能采取教育、劝导的方式, 很难进行处罚 。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城管执法局虽然有处理噪音的职能, 但缺乏相关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 。 “每个地段和区域对于噪音分贝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需要用专业的仪器到现场检测取证 。 ”该负责人表示, 把证据固定下来才能有处罚的依据, 但目前城管执法部门还做不到这一点 。 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也回应称, 如接到市民相关报警, 警方肯定会出警处理 。 但对于广场舞, 警方只能协调, 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 “如果涉及小区内部扰民, 则会让物业介入协调 。 ”
腾讯2014年5月26日的文章《居民投诉广场舞扰民物业拉起铁网却被大妈剪断》提到, 由于接到业主关于“广场舞扰民”的投诉, 武汉一小区物业公司在门口广场上拉起了百余米长的铁丝网, 以阻止跳广场舞 。 但仅过了两天, 舞迷们剪断并挪走了铁丝网, 再次“占领”广场 。 舞迷们承认, 他们此前的确接到物业公司的提醒, 也为此调低了舞曲音量 。 但大家普遍表示, 不愿意就此放弃这一娱乐活动 。 该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表示, 这里的铁丝网的确是他们设置的 。 由于临近高考, 他们最近接到了不少业主关于噪音扰民的投诉 。 但他们要求舞群暂歇或者另外选址, 却遭到对方的拒绝, 无奈之下只能用此方法 。
广场舞何以成为“社会公害”
东北新闻网2014年6月4日的题为《莫让健身广场舞变成扰民噪音公害》的文章提出, 广场舞应该被定义为一项积极、健康的运动, 既丰富了市民文化生活又提高了国民体质, 尤其对老年人来说更是一种娱乐方式和精神寄托 。 然而, 广场舞如何变成了“社会公害”呢?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于近些年土地开发的不断扩张和城市管理部门的不够重视 。 由于土地开发, 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和公共活动用地正在急剧萎缩, 很多城市仅拥有城市中心广场, 而在居民区周围缺乏相应的公共活动广场 。
《人民日报》2014年4月10日刊文《广场舞是现阶段中国特有的文化现象》指出, 广场舞是现阶段中国特有的文化现象, 作为广场舞主体的这批中老年人成长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 习惯于集体活动, 但受过系统专业文体训练的极少, 文化体育技能的贫乏是那个特殊时代烙在他们身上的印记 。 广场舞实际上是他们所能开展的成本最低、最便捷的文体活动 。 但广场舞噪音扰民, 确实也成为不争的事实 。 这一方面凸显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薄弱 。 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条过粗, 许多规定早已不适应今天的现实 。 法律上的空白使得执法部门难以开展执法活动, 制止噪音污染 。 另一方面, 这也凸显了我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薄弱 。 小区居民特别是中老年人的文化健身需求非常强烈, 但离家近、开放时间长、设施齐全的公共文化机构太少, 想活动却找不到合适的地方, 是很现实的烦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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