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交通法规 5月1日施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引导阅读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交通法规 5月1日施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7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管辖权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处理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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