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泉 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两人内幕交易先卖股 遭罚没2500万( 三 )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房决策;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亏损;
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化;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的决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以下信息是内部信息: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加资本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计划;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未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披露该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买卖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当事人:姜华位,女,196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
朱琼,女,1982年3月出生,住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姜华位、朱琼对浙江杜南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依法举行了两次听证会,听取了姜华位、朱琼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审理。
现已查明,姜华位和朱琼有以下非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敦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江南化工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持有上市公司敦安环境30%以上的股份。杜南集团法定代表人姚某义为江南化工、杜南环境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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