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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综合所得 12个变化: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不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个人
纳税人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年度结算需纳税,但全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
2.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3.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预缴税款的,不计入免缴结算。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况如下:
1.2020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预缴的;
2.2020年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不申报扣除;
3.因年中就业、辞职或部分月份无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特殊扣除如“三险一金”、特殊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企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是不够的;
4.无用工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种税前扣除需通过年度结算办理;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扣预缴税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待遇,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但税款未扣除等。
全年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
主要情况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并领取工资薪金,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扣除费用;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收入之和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等等。
第三,处理时间
年度结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2020年的新变化
1.单位代其办理确认:增加电子方式等。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与单位确认。
如由单位办理,纳税人应于次年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
增加了电子确认,即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确认完成后,纳税人需向单位如实提供2020年度除本单位以外的全部综合所得、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并要求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未向单位确认并要求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单位不予办理。
3.全日制学历教育实习生可以要求单位代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受聘单位还包括按照累计扣缴法从劳动报酬预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实习生。纳税人向单位要求代办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培训辅导纳税人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税。
4.增加“主要收入来源”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不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收入项目中,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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