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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的意见》,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数量。例如,《意见》规定:
基层法院院长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法院院长办案能力应达到法院法官平均办案能力的5%-10%,其他入场法院领导应达到法院法官平均办案能力的30%-40%。
上述规定显然是对正规岗位法官结案数量的“折扣”。
1.办案数量“打折”的依据是什么?解释什么?
以基层法院为例,为什么有的有职法官每年结案100余件,有的只需结案50-70件、30-40件或5-10件?这种差距“合理化”的基础是什么?
其实“据”很简单:“有的岗位法官”除了办案还有“其他事”。
笔者对某基层法院第一批岗位法官进行了简要分析,发现第一批岗位不到30个。其中,院领导3人,专门委员会2人,商院院长8人,研究室主任1人。
有“其他事”的帖子,近一半是评委。如果把副院长算在内,有“其他事”的法官超过半数绝对没有问题。如此高比例的岗位法官需要做“其他事”,岗位制度改革成功了吗?法官职业化为什么成功?
今年1月,最高法院改革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世好就为什么要实行岗位制给采访人员做了如下回答:目前全国法院法官约有19.88万人,但受制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这近20万法官中,有的具有法官身份但长期主要不在行政岗位办案,有的司法能力不足,无法独立办案,不符合司法资源配置法的要求。因此,开展法官岗位制度改革,要严格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回归法官办案标准,充实一线审判力量。
可见,岗位制度改革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的人有法官身份,但主要是长期不在行政岗位办案”。“主要在行政岗位”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主要在”行政岗位?
实行岗位制后,基层法院院长办理案件数应达到法院法官平均办理案件数的5%-10%。假设每年有100名法官和5-10名庭长可以结案。那么,院长还“主要在”行政岗位吗?
以此类推,30-40个副总裁,即使任务达标,他们是否“主要在”行政岗位?
50-70%的案件由庭长结案,这是该部门法官结案平均数的一半或30%。总体而言,结案数量低于该部门的中游水平。你能认为也是“主要在”行政岗位吗?
“主要在”行政岗位的法官会认为“办案”不是他们的“主业”吗?
这么多的岗位法官“主要在”行政岗位,岗位制之后,岗位制还是个问题吗?岗位制度是否没有从根本上达到“回归办案标准”的改革目的?
【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灵魂拷问:员额制折腾这好几年为了什么】二、改革的正常逻辑是什么?
规定法院院长处理的案件数量当然是进步的。通过对案件办理数量的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审判资源的一线返还;一定程度上,法官可以回归办案岗位;但这并不是完全的倒退。还没有归还的审判资源还散落在“其他东西”上。
不难看出改革的正常问题和正常逻辑。如果岗位制度如胡世好主任所说:落实法官岗位制度改革,要严格选拔优秀人员担任法官,回归法官办案标准,充实一线审判力量。那么,岗位评委的“其他东西”就必须去掉。这是正常的问题,也是改革的正常逻辑。
如果去掉“其他东西”,岗位法官自然就只有“审判东西”,这必将实现办案标准的回归,丰富一线审判力量。
然而,岗位制的实践是否遵循这一逻辑?
到目前为止,改革决心带走的仍然是岗位法官的“审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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