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灵魂拷问:员额制折腾这好几年为了什么( 三 )


目前,“其他事务”完全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对岗位法官的专业知识没有根本需求。没有足够的依据继续由员额法官处理。继续让“其他事”占据岗位法官的“审判事”,阻碍了审判资源的回归和法官办案标准的提升,也缺乏合理性,构成了对岗位制度初衷和正确改革目的的迷失。
如果这样分析,医院院长把“其他事情”考虑进去,自然会阻碍和削弱岗位制度改革的进步效应。
这是一个需要理性去把握的抽象问题。既是法院院长,又是岗位法官,这是一个可以由感性决定的具体问题。在与理性的碰撞中,感知可能走不远,但它总是处于顶峰。
允许法院院长把“其他事情”纳入名额,允许法院院长成为岗位法官,或许情绪反应真的是“它能做什么?”
什么都做不了。后果之一就是结案数量打折,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审判资源和法官办案岗位的回归。我们还能做什么?意见不是都发表了吗?或许“理性”真的会这样出现。
第四,法院院长没有工资是对的吗?
当然不是。法院院长是可以发工资的,发完工资后“其他事情”要先放一边。
之所以要给医院院长发工资,是因为有些医院院长还是业务骨干。如果把所有法院院长都排除在法官岗位之外,司法事业真的会面临不可低估的“巨大损失”,这是片面的改革措施。但是,“岗位评委”需要的是自己的业务属性,而不是“其他东西”。医院院长发工资后,仍然“主要在”行政岗位。是否符合我们认为他应该得到报酬的基本依据?
当法院院长的专业能力特别强的时候,可以自己选择,我们也认为应该招聘他担任岗位法官。但是,这样的法院院长在拿到工资后“主要在”行政岗位上,对岗位法官来说不是很大的损失吗?如果这种“损失”可以容忍,法院院长拿不到名额又怎么了?为什么不搞岗位制?
法院院长拿不拿工资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问题。
不在量,不对;进的金额,也不对。问题是怎么出现的?这些纠葛和复杂问题的核心无非是“其他事情”,据此规定了法院院长结案的案件数量。
5.对“其他事情”有没有正确的考虑?
岗位制的目的值得称赞,但其实际效果就像医院院长结案数一样,往往打折扣。问题不仅仅是去行政还是不去行政。我们的问题应该表述为:在去行政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司法行政事务。
当然,一个方向去行政化的目标很难实现,做好去行政化也不容易。
据媒体报道,甘肃省兰州新区法院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成功。它的去行政化改革,没有行政室,只有审判团队,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那么,另一个方向呢?让我们看看对“其他事情”的处理:
“审判团队没有审判长,有丰富审判经验、业务精湛的法官才是组长。办案的方方面面都由法官决定,庭长和组长不再过问非自己主持的案件。”
在一个去行政化如此成功的审判团队中——不需要向法官询问案件,办案的每个环节都由法官独立决定——还需要一个“审判经验丰富、工作精湛”的组长吗?
我们如何看待团队中的“其他事情”?我们的做法是:直接匹配“审判经验丰富、工作精湛”的法官办理“其他事”!
从本质上来说,组长是非岗位法官,所以把法官和“其他事情”分开是完全合适的。
在团队的“其他事情”中,放了一位“审判经验丰富、工作精湛”的法官,说明虽然去行政化方向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对“其他事情”仍然缺乏统筹安排和正确考虑。
6.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从规定院长办理案件的数量,到院长是否应该得到报酬,再到正确考虑“其他事情”,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的行政管理和审判是否应该分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