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灵魂拷问:员额制折腾这好几年为了什么( 二 )


《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岗位法官办案数量折扣正式合法化。打折的案例是“审判事项”,对应的保留意见是“其他事项”。也可以说,岗位法官的“其他事”而非“审判事”的改革逻辑已经正式确立。
改革的逻辑如此混乱,能否保证正确的改革效果?
第三,“其他事情”为什么这么难?
上述矛盾在理性和理论层面都非常明显。然而,为什么真正的改革在“其他事情”上如此难以割舍?
也许这些问题困住了改革者的理解和思考:
为什么法院院长不能既是法院院长又是岗位法官?
既是法院院长又是邮政法官不是很好吗?
如果医院院长拿不到工资,或者当不了院长,岂不是很大的损失?
要么当法院院长,要么当岗位法官,这是正确的改革姿态吗?
其实这只是为了维护或最大化法院院长的利益。我们不反对这种维护和最大化“本身”。
毕竟这个群体顺应、增加或者最大化这个群体的利益是一件好事。绅士是个好人。在这个前提下,自然是第一个“希望”能够如此。
但是,法院院长的“其他事”不涉及其他岗位的法官吗?这只是总统自己的事吗?
如果你这样想,问题可能就复杂了。“法官裁判、法官负责”是否符合岗位制度改革的初衷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当岗位制面临法院院长是否有薪酬的问题时,我们是否有足够的理性,避免因对法院院长职位偏执的情感冲动而对整体改革缺乏统筹考虑?
简要分析“其他事物”可分为三类:
审批司法事务和领导意义上的“其他事情”。这种事情基本上已经被本轮司法改革明确否定,很难在“其他事情”上站稳脚跟。院长不得签署、批准未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意味着司法事务领导管理意义上的签署、批准权不复存在。签批权成为普通职务法官的司法权。所以“其他东西”很难容纳这样的东西。
监督意义上“其他事情”。如果学院院长既是岗位评委又是岗位评委的监督者,显然包含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自我”是自己承担案件的监督人,相当于“监督自己”。为了科学监督和岗位法官之间的公平,应该打破这种身份重叠。如果他是主管,冰不是岗位法官。因此,既确定法院院长对职务法官的监督地位,又允许法院院长成为职务法官,是一种改革逻辑。监督在“岗位法官”的“其他事物”中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其他事”主要是司法和行政事务。比如审限的延长和拘留罚款的决定权,自然是院长的职权,不涉及其他法院院长的“其他事”。任命审判长等程序性事项也可视为司法行政事务。
这些事情不需要饱和的专业知识。此外,其他“其他事情”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例如,在岗位制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政治事务办公室主任不能担任岗位法官。如果支付了这笔款项,政治事务办公室主任必须被免职。都说政治工作这么重要,为什么政务室主任不是岗位法官?政治部非法官主任能做好法官的政治工作吗?当然没有问题。我们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然而,对于同一问题的另一种形式存在混淆。法院院长职责中的大部分“其他事情”也可以由不是法官的法院院长来完成。例如,组织、协调或主办司法统计、各种会议、通知等。这些以司法行政事务为重点的“其他事”,已经不适合岗位法官,应该与岗位法官分开。就像政务室主任一样,工资要“拿掉”。
简单分析,受岗位法官独立性的影响,如果否认存在不科学的监督,“其他东西”根本不需要饱和的专业知识。这与作为法官的领导者在案件控制和决策的“其他事情”中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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