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灵魂拷问:员额制折腾这好几年为了什么( 四 )


之所以有法院院长办案,是因为审判和行政是与法院院长混在一起的,并没有分离。
法院院长应根据其司法性质获得报酬。因其行政属性与职务法官的冲突,不宜纳入。收支纠缠的根本原因是行政与审判的纠缠。
“其他事情”是行政事务。作为规定法院院长处理案件数量的依据,作为去行政化必须考虑的一个基本问题,核心是行政与审判不可分割。
审管分开,一切都会迎刃而解。
1.法院院长可以拿工资,也可以不拿工资,欢迎他。
收入意味着放弃“其他事情”,只处理审判,以达到岗位法官审判事务的纯粹性和岗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如果你喜欢做“其他事情”,你就不会得到足够的满足,以实现你的个人愿望,同时,你会实现改变法院院长既有属性的愿望,这种属性不区分行政与审判,符合行政与审判分离的正确改革要求。
首先确定分离原则,然后定改革措施,矛盾自然化解。简单来说,医院院长可以继续担任医院院长,但只能进行行政管理;也可以成为岗位法官,只为审判。
法院院长是否应该得到报酬的问题,切入了行政与审判的分离,基本上是令人满意的。
2.法院院长处理的案件数量问题根本不存在。
按照行政审判分离的原则,岗位法官只会审判。医院的院长也是如此——没有“其他事情”。所以不需要出台“院长”办案数量的规定,也不会出现名义办案、委托办案等低级问题。并不是说这些问题都成功解决了,而是根本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
3.法庭结构的行政问题也不存在。
如果总统没有工资,他只会做“其他事情”,所以他不会处理这个案子,他也不会处理这个案子。法院院长和法官之间的司法将很难维持下去。长期以来,“行政法庭室”被视为司法行政罪魁祸首的认识将告一段落。不再需要打破行政审判庭,组建去行政化意义上的审判团队——审判团队没有行政事务吗?团队不是行政系统吗?组长不就是协调管理团队行政事务的人吗?“团队”没有行政事务,不是行政系统。组长有什么用?
甘肃省兰州新区法院在行政与审判分离的基础上,既能使组长成为非职务法官,又能为成功的去行政化保留行政空间。只要行政与审判分开——认识到组长作为行政职务应该与审判分开的基本问题——完全可以让“院长”只负责行政,在行政室的基础上与审判分开,从而去行政化。
可见,行政与审判分离是岗位制的基本问题。法官“主要在”行政岗位之所以长期不办案,是因为行政和审判没有区别;回归法官办案标准的原因是,应该从事审判的人都是行政职务。审执分离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必由之路。
七.结论
法院院长办理案件数量受职务制度影响,从审判资源回归意义上看,表明改革成效基本终结。这是在改革路径确定的前提下可以达到的“最大效果”,比如让行政和审判不可区分,让法院院长和岗位法官都可以。
如果这是岗位制“想要”的,那岗位制直接规定法院院长之前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就可以了吗?没有岗位制度直接规定法院院长办理的案件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达到审判资源返还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吗?如果就这么简单,邮政系统折腾了这么多年的原因是什么?
虽然《意见》规定的法院院长办案数量有所提高,但与本轮司法改革的总体布局相比,显然还是“太少”。另一方面,改革已经落到这种地步,已经无法突破现有的局限,继续取得积极的成果。
对问题本质的分析,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与审判的分离。如果岗位制度原本想的和未来想要的远非如此,那就要确立审执分离的基本改革思路。根据这一原则,岗位评委“只试”是基本要求;法院院长必须放弃“其他事情”,成为一个纯粹的岗位,这是必然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