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细则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肇庆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细则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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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 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不断促进市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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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参保对象统称城乡居民 。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 ,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性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
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共同监督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 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落实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 。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居民户籍信息的管理 ,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相关信息 。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保业务人员编制设置,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正常开展 。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名单,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
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名单,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配合社保部门(居、村委会)做好学生参保工作 。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认定和统计工作,做好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申报等业务 。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 。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
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 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乡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或预支付能力不足时,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