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细则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四 )


 ?。ǘ┎伪H嗽诙ǖ阋搅苹狗⑸闭铩⑶谰?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次抢救所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住院结算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
 ?。ㄈ┟耪锪艄鄣牟伪H酥苯幼胱≡褐瘟频模≡呵?2小时发生的门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院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当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与当次就医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即时结算:
 ?。ㄒ唬┯兄鞴芤缴街龊筒±锹? ,确因病情需要到院外做的检查、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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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邪粗鞴芤缴街龅皆和饧觳榧凹煅榈南喙亟峁?。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女性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的妊娠分娩医疗费用,阴式分娩限额支付1000元 , 剖宫产、多胞胎产及分娩期间合并治疗妊娠并发症或自身疾?。醋≡捍鲇泄毓娑扇氤窍缇用褚奖;鹬Ц?。
第二十六条 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发挥托底保障功能,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核报范围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用材料的范围 , 以及定价、收费等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具体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规定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况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ㄒ唬┚赴冈谝斓鼐鸵降牟伪H? ,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或回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ǘ┎伪H艘蚣薄⑽!⒅刂⒓膊⌒刖徒谑型庖搅苹棺≡旱?nbsp;, 可委托他人在5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核报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
 ?。ㄈ┎伪H思仍诒臼杏衷谝斓赝辈渭踊疽搅票O眨ㄖ钢肮ひ奖;虺窍缇用褚奖#? ,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又向本市申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只能选择一个参保地报销待遇,不重复享受 。
第二十九条 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报销后,再到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 , 重新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核报 , 两者报销总额之和不能超过发票金额 。
第三十条 参保人因意外等原因就医 , 其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ㄒ唬┮衙魅返谌顺械R搅品延玫谋壤? ,且无证明资料表明第三人不履行的,核报待遇时确定参保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其对应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标准计算 。
 ?。ǘ┑谌宋蘖Τ械;蛘叩谌颂右莸模约暗谌顺械R搅品延玫谋壤薹ㄈ范ǖ模?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具体先行支付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条 特定病种门诊是指治疗和治愈周期漫长、医疗费用较高,经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一类特定疾?。?具体按照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目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