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细则 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三 )


第十六条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从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之间转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ㄒ唬┏窍缇用褚奖2伪H俗沃肮ひ奖G抑肮ひ奖4τ诮煞训秸俗刺?nbsp;, 就医时按职工医保待遇核报 。但入院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 , 住院期间转入参加职工医保的,出院时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享受待遇,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担 。
 ?。ǘ┰巡渭映窍缇用褚奖5牟伪H耍肮ひ奖M1:蠡指闯窍缇用褚奖4?。入院时为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期间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出院时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状态的,按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享受时间分别结算、分别收取,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承担,或全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担 。
按治疗期结算的特定病种门诊参照上述的住院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普通门诊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 。
市外医院就医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起付线的120% 。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以上(含20%),以及治疗恶性肿瘤、重型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但同时符合以上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转诊制度,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ㄒ唬┏窍缇用褚奖2伪H税垂娑ㄗ锏奖臼兄付ㄗ锸型舛ǖ阋搅苹咕鸵降?,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
 ?。ǘ┏窍缇用褚奖2伪H宋窗垂娑ㄗ锏奖臼兄付ㄗ锸型舛ǖ阋搅苹?,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
 ?。ㄈ┮斓鼐幼∪嗽毙璋炖硪斓鼐鸵奖赴甘中?,在备案地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核报;参保人转诊到备案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市外转诊规定执行 。
 ?。ㄋ模┎伪H说椒嵌ǖ阋搅苹咕鸵椒⑸囊搅品眩闭锴谰瘸猓?,不予报销 。
第二十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居民收入水平变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
第二十二条 特定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制度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结算:
 ?。ㄒ唬┎伪H艘虿∏樾枰诩闭铩⒚耪锖笾苯幼胱≡褐瘟频?nbsp;, 住院前24小时内的当次急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