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全文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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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 ,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用户 , 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财政、国资、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 确需变更或者重新布局管网的,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 , 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 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换热站应采用地上方式设计 。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报批阶段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对具备供热条件的,提出指导意见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 , 凡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