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全文( 五 )


第四十八条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计量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按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 。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 , 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九条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应自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五十条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10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7日前对用户进行试供热 。
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供热企业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间 。
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发生供热设施漏水的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漏水 。
第五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对其负责管理的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 , 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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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米越杂糜萌壬枋┯牍霉┤裙芡嗔?,或者与其他用户供热设施连接;擅自开启、关闭公用供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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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或者爆破、挖坑、掘土、打桩、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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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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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确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
第五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 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 , 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十五条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分别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对供热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和数字监管 。
供热企业应将远程监控调节平台无偿与供热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相连接,并及时传输数据,保证传输数据完整真实 。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节能、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