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 六 )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 其中 , 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 , 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
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 , 如:结果犯 , 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 , 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 , 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 。 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但是 , 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 , 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 , 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 , 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 。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 , 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 , 根本不存在结果 , 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 , 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1 ,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区分此罪与彼罪么?
解析:包括 。 有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以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比如:聚众斗殴犯罪中 , 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 , 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这样的罪名正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来区分此罪还是彼罪 。
还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转化型犯罪 。
2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怎么区分认清?
解析:一般情况下 ,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区分 , 但是 ,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 ,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区分了 。
A , 一行为一结果之分析:
第一步:看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条件关系 。 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无前即无后)的关系 , 就认为有因果关系 , 实则为必要条件说 。 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 , 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 , 导致乙的心脏病发作 , 救治无效而死亡 。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注意: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刑事责任 , 千万不能以是否需要定罪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 。 因为甲推乙的行为虽然是故意 , 但是不代表这就是是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 , 也有可能是意外)
第二步:如不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 , 看是否构成假定的因果关系 , 有该条件固然能产生结果(充分条件) , 但即使无该条件 , 由其他条件也能产生同样结果(非唯一的充分条件) , 肯定说 , 有因果关系(无前有后 , 有前有后)
B、两行为(或事件)一结果之分析:要判断前条件还是后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点 。 注意:这里的两个行为包括行为和自然事件 。
判断标准:先看两条件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发生 , 如同时发生 , 看是否二重的或重叠的因果关系;如先后发生 , 除了重叠的因果外 , 主要就是所谓的介入因素问题 。
1、两行为同时发生:
先看是否符合条件说 , 符合条件说 , 有因果 , 公式仍然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如果不符合条件说 , 再看是否符合二重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条件说 , 但拟制为有因果 , 指二重的因果关系 。
同时成就的两个以上的条件分别都能导致结果 , 但在无意思联络下 , 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 整体考查说 , 如果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均能发生结果 , 除去全部行为将不发生结果 , 则全体行为都有因果关系 。 (有一必有后 , 无二必无后)
2、两条件先后发生 ,
先看前条件是否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否则可能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如果前条件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 , 则有两种可能 , 或者是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 或者是介入因素(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曰因果关系被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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