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 四 )
②偶然因果关系说 。 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 ,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 偶然介入基他因素 , 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 两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该学说还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 , 二者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恧已 , 因为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 。 这种观点的最早主张者是库德里亚夫采夫 。
③近来 , 又出现了国外长期采用的条件说 。 这是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的观点 。 在以上的篇幅中已经论述 , 不再重复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个机能 ,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 , 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 , 要为谁定罪 , 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 二是量刑的机能 , 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上因果关系可分为定罪的因果关系和量刑的因果关系 。 另外还可作多种分类:简单的因果关系和复杂的因果关系;直接的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高概率因果关系和低概率因果关系等 。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 , 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 以此为出发点 , 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 。 在现实中 , 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 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 , 查明案件 , 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 , 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 , 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 。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 , 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 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 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 , 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 , 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 , 因此 , 在寻找原因时 , 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 , 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 , 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 , 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 。
三、 刑法上因果关系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 因果关系是客观方面的要件 , 这要我国是通认的观点 , 但对于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存在因果关系 , 和因果关系是否所有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存在争议 。
一种观点认为 , 犯罪因果关系只存在于部分要求造成一定物质性损害或有形损害的犯罪之中 , 对于无损害结果的形式犯 , 则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 这是很多人认同的观点 。 另 一种观点认为 , 一切犯罪行为都能给社会造成危害 , 基中包括事实上的损害和造成损害的危险 , 损害和危险都是危害结果的范畴 , 因此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结果的存在 , 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有因果关系 。
解决争论的关键在于是不是承认造成损害的危险属于危害结果 。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 也即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 。 犯罪客体有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之分 , 危害结果因此也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 。 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直接根据数量、重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算出来 , 例如:盗窃数额 , 伤害程度 , 破坏状态等 。 非物质性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 。 但我们不可否认它也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一种危害 。 “形式犯既是犯罪 , 必定对犯罪客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 这就顺理成章地承认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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