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刑法中因果关系判断( 八 )



刑法禁止规范如禁止杀人 , 行为人积极的杀人(希望)如普通的拿刀故意杀人 ,

刑法命令规范如命令医生必须救治病患 , 但是医生通过消极的行为放任病人死亡 , 就是违反命令规范构成故意杀人罪 。 又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丈夫看见妻子意外落水 , 却不积极救助而是放任妻子淹死 , 虽然并不希望妻子死亡 , 但是也不反对和排斥妻子死亡 ,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

即:法命令行为人应当实施某种行为 , 而行为人不做该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既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 。 如: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既可能是消极行为也可能是积极行为)

法禁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 , 而行为人却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 。 (如法律禁止公民任意剥夺他人生命权 , 而行为人积极故意杀人或消极放任故意杀人)

其实 , 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均属于义务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 区别在于方向刚好相反 , 命令性规范“必须”做某事 , 而禁止性规范是“不得”做某事 。
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 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 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 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 , 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 , 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这一学说认为 , 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 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 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 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 , 那它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 足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 (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 , 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 , 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如果某一现象虽然有发生结果的实在可能性 , 但在某发展过程中 , 偶然地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 , 以致由另一现象合乎规律地产生这一结果时 , 那么 , 前一现象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 (3)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 因此 , 在确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 , 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孤立地进行考察 , 而应联系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 。
由于这种学说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 , 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 , 该说的基本观点是 ,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 ,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 偶然介入其他因素 , 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该学说还认为 , 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 , 条件是相对于根据而言的 , 条件和根据都是原因 , 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而已 。 从重要性来说 , 与根据相比 , 条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 , 但就必要性来说 , 条件与根据都是不可缺少的 。 只有根据和条件相互作用 , 才能产生结果 。 只有根据没有条件 , 结果就不会发生 , 也就谈不上原因 。
近年来 , 又出现了国外审判实践中长期采用的条件说 , 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 ,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 条件说还认为:(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 , 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 。 例如 , 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游 , 希望乙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 。 倘若果真如此 , 甲的劝说行为也不是乙死亡的条件 , 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2)条件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 。 (3)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 , 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 , 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 。 (4)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 , 并非惟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 , 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 , 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 , 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 例如 , 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 , 分别向丙的饮食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 , 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 , 导致丙死亡 。 对此 , 应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 (5)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 , 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 , 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例如 ,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 , 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 , 与甲没有意思联络的丙开枪杀死了乙 。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 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 , 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 (6)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 , 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 , 那么 , 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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