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赃如何认定


受贿后未及时退还 , 但在案发前退还了 , 是否构成受贿? 根据既遂的金额由法院定罪处罚 , 积极退赔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 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诈骗案发前 , 行为已经把款项归还 。 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受贿10万 , 在案发前主动退赃 , 并主动交待问题的 , 依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案发前 , 受贿人将赃款退还给行贿人 , 行贿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发前退还财物的三种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 不是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 , 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 ,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 ”

《意见》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 可简称为“及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 可简称为“被动退还” 。 其中“及时退还”情形 , 要求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 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 不存在犯罪故意 , 故不构成犯罪 。 值得注意的是 ,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 , 不能仅根据其本人供述 , 还应当结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 首先 , “及时退还”情形的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本人意愿 , 往往受当时的时空条件限制不得已接收或者“误收” , 如请托人放下财物即离开 , 无法追及的;掺夹到正常物品中当时无法发现的;等等 。 其次 , 退还必须“及时”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 一般是指即时退还 。 如将礼盒拿回家后发现里面放有现金 , 第二天即退还的 。 实践中 , 对“及时”不能作绝对化理解 , 只要在客观障碍条件消除后退还都算“及时” 。 如行为人因病无法即时退还 , 待数月后身体痊愈退还也应视为“及时” , 而“被动退还”情形 , 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故意 , 后因自身或者与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 , 为了掩饰犯罪 , 才被动退还或者上交 。 这种情形下 , 行为人退还的时间距离接受财物的时间相对较长 , 距离被正式查处的时间相对较短 , 行为人对犯罪并没有真实悔意 , 一般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 。 另外 , 因请托人索要财物而不得已退还的 , 也应属于“被动退还”情形 。

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 ,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 , 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 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 。 此种情形可以简称为“主动退还” 。 在该情形下 , 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的故意 , 但经过一定时间段后 , 因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 , 自己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 。 从法理分析 , 行为人既具有受贿的故意 , 又具有受贿的行为 , 且犯罪过程已经完成 , 因此 , 应当构成受贿罪(既遂) , 至于后面的退还行为 , 应当视为犯罪后的“退赃” , 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 , 但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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