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赃如何认定( 二 )


案发前退还的如何认定受贿罪 受贿账款案发前就退回去了 , 是已经构成受贿 , 退赃不影响受贿的构成 , 退赃可以作为受贿后的量刑情节 , 可以从轻处罚 。 检察院正常立案 , 然后公诉到人民法院审判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 , 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 , 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后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已退赃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 不是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 , 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 ,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
扩展资料
案例:

利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支付公路工程款等机会 , 海南省保国农场场长彭华达 , 凭借手中权力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95万元 。
与多数受贿人不同的是 , 彭华达对收受的钱款分文未动 , 并在预感要出事时 , 将钱悉数退回 。 本以为退回赃款就万事大吉、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 却不知退了赃款退不了罪 。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彭华达有期徒刑六年 。
参考资料来源:


受贿案件 , 案发前主动退还收受的他人财物的如何认定 构成行贿 。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很明确 , 事后退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 会减轻处罚 。
受贿如果已经既遂 , 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了 , 不影响定罪了 。 受贿既遂 , 行贿也就当然成立了 , 但不用太担心 , 实践中行贿人常常作为“污点证人”出现 , 你只要积极指证别人受贿 , 检方对于行贿的事也就不追究或不深究了 。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扩展资料:

受贿后又退赃的定罪量刑案例
孙某 , 系某区A乡镇公立医院院长 。 2011年12月11日 , 医药代表张某为感谢孙某在药品采购上的关照 , 提出给予孙某10万元的回扣 , 孙某将其妻子吴的银行卡卡号用笔写在纸上交给张某 , 当天张某即将10万元钱汇至该银行卡上并将该银行单据交给孙某 。
2012年1月6日 , 孙某将该1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张某 。 此外 , 2011年12月15日孙某经多方打听得知 , 某区B乡镇公立医院职工曾向纪检部门反映其院长余某在岗位管理、医疗设施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 纪检部门已经开始调查此事 。
另外 , 2012年春节至2012年7月间 , 孙某收受先后3次收受张某所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人民币0.6万元 , 并为其谋取利益 。 该笔事实没有争议 。
2012年9月 , 孙某自动投案 ,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 该案例中孙某收受张某给予的10万元后又退还的行为如何定评价 , 存在重大争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