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 , 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 , 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 , 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 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 , 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
(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 。 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
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
(一)医疗费用的结算
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 , 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 , 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
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 , 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 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
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 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
(二)服务费用的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 , 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 , 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 , 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 。
(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 ,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 ,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 ,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 。
七、其他
(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 , 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 。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
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 , 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 , 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
扩展阅读:
大病医保手续怎么办理? 上海大病医保是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 采取分档计算 , 累加支付的办法 。 企业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 , 上报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 在医疗费用中 , 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 ,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 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 。 具体如下:
一、统筹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 , 属于统筹范围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不属于统筹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
二、缴纳
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1.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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