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 , 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 , 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 不知其行为后果的 , 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 因此 , 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 , 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 , 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 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 , 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 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 , 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 , 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 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 , 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 , 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 , 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 , 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 , 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 , 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 , 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 , 社会功能良好 , 在这些情况下 , 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 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各类精神疾病法律能力的评定:
1、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健康知识|精神病怎么做鉴定,精神病人最怕什么东西】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 。 一般来讲,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 , 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 , 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 , 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 , 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 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 , 又有病理成分 , 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 , 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 , 鉴定时他自己也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 , 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 , 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
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 。
心境障碍中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 。 抑郁症患者可发生所谓的“扩大性自杀” , 是由于病人存在强烈的自杀观念 , 又出于对配偶或子女处境的同情和怜悯 , 认为自己无能为力和不忍心遗弃亲属 , 因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而后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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