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文读懂 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五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告诉或者告知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以及被害人不能当面告知的理由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私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具体的诉讼请求;
送交人民法院及提交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缺乏罪证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后,自诉人悔过,再次讲述同一事实。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不服或者驳回诉讼的,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自诉人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权人,但仅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讲述,判决宣告后,以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的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章规定适用于自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前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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