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文读懂 刑事自诉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三 )


自诉人在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出起诉罪名,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附带刑事自诉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时,也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及时审查检举、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缺乏犯罪证据;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告知同一事实;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自诉人对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不提供补充证据,经审查缺乏刑事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或者驳回起诉后,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如果被告多于两人,应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私人诉状副本。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权利要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附:刑事自诉状格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的形式
刑事自诉状
私人检察官:
被告人:
诉讼原因: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自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自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