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HR实务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三要素精解( 二 )


3.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除了要合法外,还要公平合理。什么是公平合理?《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合理处理事情,不偏袒任何一方”和“合理或合理”。规章制度是否公平合理,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人员管理现状、职工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的来说,判断是否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是否符合大多数劳动者的认可,是公平合理的。尽管如此,如何把握,什么是合理,仍然是实践中的难题。
实践中,规章制度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员工一天只能上三次厕所,每次上厕所不超过五分钟。旷工半天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遇到单位领导要打招呼,15分钟内吃完饭,还有一些只强调企业权利,免除企业义务的不公平条款。这些规定看似“不违法”,却超出了一般社会人们可以接受的“度”,因此不公平、不合理。
4.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了很多规定。比如,该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也适用于劳动关系。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杨于2007年加入一家公司。2019年3月,公司发布《内部竞争实施方案》,决定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15个部门开展岗位内部竞争。该计划规定,通过竞争未能上岗的人员将留任三个月,直到劳动合同终止。该计划由公司制定和发布,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杨接到比赛通知后没有参加比赛。11月15日,公司与杨解除劳动合同。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过一次判决、两次审理,最终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就业竞争和岗位调整是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该公司所依据的竞争方案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就不符合法律。
案件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万01民中4104号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之一,其大部分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让本企业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杜绝企业的随意性,防止企业利用规章制度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1、民主程序的法律规制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执行过程中,如果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协商修改完善。“此外,《工会法》第三十八条和《公司法》第十八条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
可见,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必备要素之一。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否则存在规章制度失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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