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内容 王胜邦——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背景、内容和启示( 三 )


完善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风险暴露的合理分类和各类风险暴露的明确界定是修订标准方法的前提。如图3所示,新的标准方法以“房地产风险暴露”为主要类别,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贷款在银行总资产中的比例较高,风险特征相对独特。在风险暴露的子类别中,新的标准方法更加详细,并增强了与内部评级方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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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选择风险驱动因素。原标准方法主要是根据债务人的评级确定风险权重。在新标准法的起草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试图选择一些量化的财务指标作为各类风险暴露的风险驱动因素,如利用一级资本充足率的银行风险暴露、利用销售收入和财务杠杆比率的企业风险暴露、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和还本付息率等。鉴于成员之间的巨大差异,为了使标准方法尽可能简单,《最终计划》放弃了一些量化指标。根据贷款价值(LTV),最终计划确定各种房地产风险的风险权重。对于项目融资,区分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分别给出不同的风险权重。为了减少对外部评级的机械依赖,新的标准方法允许各国监管当局使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方法(SCRA)来确定银行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
重新校准风险权重。“最终计划”增加了风险权重水平,提高了风险敏感度。银行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增加了30%,公司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增加了75%和85%,零售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增加了45%。如表1所示,住房抵押贷款按LTV从小到大分为六个风险权重等级,取代了35%的单一风险权重。如表2所示,普通商业地产贷款和创收商业地产贷款根据LTV划分为2级和3级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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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的改革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限制使用内部评级法的资产组合范围和为银行自己估计的风险参数设置输入下限。此外,最终计划重新校准了通过模型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下限。修订的目的是提高风险参数估计的可靠性,降低风险权重的可变性,增强资本计量结果的可比性,保持风险加权资产总体稳定。
限制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数据可用性、银行信息优势和建模技术验证三个标准,分析内部评级法是否适用于各类风险暴露。最终计划从内部评级方法中排除不符合三个标准的资产组合。如表3所示,最终方案不允许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计算大公司(合并收益超过5亿欧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但可以采用一级内部评级法(F-IRB)。内部评级方法不包括股票风险敞口。对于中小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由于客户数量多、违约样本充足以及采用风险计量模型的基础,最终计划延续了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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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底线。如表4所示,对于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产组合,最终计划设定了银行内部估计的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的底线,以提高风险参数的可靠性,特别是对于低违约的资产组合,并防止因违约数据不足而低估风险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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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校准风险加权资产的底线。资本底线的含义是,对于使用模型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必须按照标准法计算,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标准法计量值的一定比例。《最终方案》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资本底线安排的折中方案。第一,计算底线的基准是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新标准法;二是底线定在72.5%,意味着模型法比标准法节约资金不超过27.5%;第三,底线是永久性的,银行一直受底线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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