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主动审查拘留的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拘留的必要性。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拘留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根据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看守所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第五百七十六条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申诉主管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拘留必要性的申请后,应当于当日移送我院逮捕申诉主管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初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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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阶段,检察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情节符合审查羁押必要性标准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立案;检察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情节不符合立案标准或者不宜立案的,应当决定不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应在一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条例》第九条、《意见》第十一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一个
立案
一审后在什么情况下立案?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的;
如果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无罪;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悔改表现的,不拘留不造成社会危险:
就犯罪情节而言:预备犯或缓刑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迫共犯;过失犯罪;过度防御或过度规避风险;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案件后续处理:与受害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履行或提供保障。
特殊科目:未成年人或75岁以上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2
不立案
什么情况下一审后不立案?
没有理由或者明显站不住脚的申请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无新的理由再次申请的
不立案的一般情况
特殊犯罪类型:
a .严重危害社会罪: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大毒品犯罪;
b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
c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犯罪: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关情节:系累犯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被依法通缉或者逮捕的。
e .案件审查需要: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本案上,有串通的可能;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的可能;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延长侦查拘留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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