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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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用什么方法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立案后,捕检部门检察官主要进行书面审查,听取各方意见,调查嫌疑人身体状况等。,必要时可进行公开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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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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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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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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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审查期间会关注什么?
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主观恶意、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可能受到的处罚以及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这在《高检规则》第578条中有明确规定。此外,检察官在评估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性时,采用量化方法,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分数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设定加分项、减分项、否决项等具体标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意、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可能受到的处罚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提出建议的条件
谁检查后不需要继续拘留?
根据《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经检察机关审查,不需要羁押的案件有四种,符合必要条件的12类人不需要羁押。
《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的;
如果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无罪;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第五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悔改表现,不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建议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准备或中止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迫共犯;
过失犯罪;
过度防御或过度规避风险;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是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依法自愿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或提供担保;
认罪认罚;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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