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三 )


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其他不需要继续拘留的情形。
检察机关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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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公开审查的情况,重点说明当事人的一致意见或者重大分歧
《意见》第三十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告应当明确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和诉讼阶段的简要情况、立案审查的理由和证据、办理情况、审查意见。
公开考试的,应当在考试报告中说明公开考试的情况,重点说明各方的一致意见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
终止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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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在审查羁押必要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终止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其他应当终止考试的情形。
关闭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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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应当自立案审查拘留必要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情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在办理涉及疾病鉴定等专业知识的案件过程中,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五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内答复。
对办案机关提出的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进处理。办案机关十日内未答复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结案后的处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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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规则:第五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请完成案件审查后,应当将提出的建议、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必要的审查意见、继续拘留的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意见》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结案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有关材料归档。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第一期:拒绝“一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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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社会风险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之一。《刑事诉讼法》和《高检法》都有规定。我们将在下一次讲座中给你做一个专题讲座。本周五请记得关注!~
敬请期待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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